【48812】龙游一企业不合法处置危险废物30余吨被罚20万元 责任人获刑
昨日,市环保局在东港工业园区柯城工业园随机检查了4家企业的排污、项目批阅等状况。要保护好衢州的青山绿水,冲击违法排污、严惩环境违法刻不容缓。龙游某建材企业就因不合法处置出产的悉数过程中发生的30余吨危险废物,被龙游法院以污染自然环境罪判处罚金20万元。
该建材公司在批量出产不饱和聚酯树脂产品过程中发生的有机树脂类废液属危险废物,会对水质、土壤等形成污染,本应经专业组织进行处置,但为了节省出产所带来的本钱,相关担任人打起了歪主意。
公司首要担任人及股东的陈某某等3人,明知公司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仍违背国家规定不合法处置废液。2013年2月至同年7月,陈某某等3人组织企业职工将出产中发生的精馏残液、废活性炭倒入导热锅炉混入煤中焚烧,共不合法焚烧精馏残液(危险废物)14.698吨、废活性炭2吨。后来,因为企业产能添加,废液随之增多,陈某某等3人又协商购买焚烧炉用于焚烧处置废液,将出产中发生的废液从废液池、储存罐中泵入焚烧炉设备与柴油混合焚烧处置。至同年12月,合计处置危险废物30余吨。
据建材公司邻近的一些养殖户反映,空气中能闻到废水焚烧后散发出的冲鼻气味,鱼塘边的一些小沟变黑了,王八也死了,污水浸透出来,对周边的农田也形成了污染。
当年12月底,该公司不合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在环保部门的一次执法检查中被发现。涉嫌不合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被告人陈某某等3人被传唤归案后,龙游县环保局对被告公司剩下废液进行现场封存。龙游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单位的行为违背了国家规定,不合法处置危险废物,严峻对环境形成污染,其行为已构成污染自然环境罪;被告人陈某某等3人作为单位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或直接担任的人员,其行为亦构成污染自然环境罪。上月底,龙游法院作出判定: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陈某某、股东池某某等3名被告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